2014年9月30日星期二

也談「吹口哨制度」

也談「吹口哨制度
這次劣質豬油事件讓大家對「吹口哨人」(Whistle blower)有了一些認識,但比較系統性的了解,恐怕有進一步介紹的必要。
20051214正式生效的「聯合國反腐败公约8條第4款有這樣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考慮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以便於公職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發現腐敗行為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反腐公约這項規定僅限於「公職人員」,範圍似乎小了點。
「吹口哨」有時也叫「深喉嚨」,係指個人對政府部門或企業中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向主管單位或外界告發的舉動。「吹口哨制度」的老大哥是美國。早在1863年聯邦政府就制訂有「虛報法案(False Claims Act)」,對吹哨者核發一定比例的獎金,並給予保護。其後陸續制定許多相關法案,1989更制定了「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 blower Protection Act),對「吹口哨人」實施周全的保護。
        吹口哨制度」要想發揮最大功效,除了鼓勵國人發揮道德勇氣,對「吹口哨人」給予適當金錢獎勵之外,最重要的恐怕是對「吹口哨人」的周密保護。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011條)等相關法律雖已有保障檢舉人權益的規定,但始終缺乏完整的保護機制。立委丁守中先生曾提「公益揭露人保護法」,惜未見通過實施。
        「吹口哨制度」對防堵弊端、制裁貪腐有相當作用,對政府稅收也不無助益。根據黃朝盟先生2012831於「建立吹哨者保護、促進廉能政府」一文中提供的資料,自1986年起至2003年止,美國政府因線人訴訟追回的貪瀆贓款,超過130億美金,2003年一年追回的貪瀆贓款中,約70%來自於線人訴訟。

----------  貪腐問題 (01)    20141001 a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