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星期一

房地課稅現況

目前房地課稅是按房屋、建地分別課徵房屋稅、地價稅,房屋稅採固定稅率,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我們現在就把房地課稅現況簡介如下:
一、房屋稅
房屋稅 = 房屋現值 × 稅率
稅率:住家--1.2%,營業用途--3%,非住家非營業用途--2
二、地價稅
地價稅 = 公告地價總額 × 稅率(採累進制)
稅率:自用住宅、國宅、勞工住宅--0.2%,私有一般、營業--1%,工業用地--1%。(此處所列者係基本稅率。由於累進稅率相當細碎,我們就不贅述了。)
三、相關解釋
1房屋出租給別人當住家,房屋稅率跟自己住相同,差別只在於必須申報租賃所得。
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之條件:
A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必須辦妥戶籍登記。
B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C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D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E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1)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約212)為限。
目前房地稅的課徵,有些情況未見公平合理,試舉數例如下:
1房屋拿來做生意,稅率3%;放在那兒閒置,稅率2%。不合理。開徵空屋稅,實有必要。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公布的資料,2013年台灣地區低度利用的房宅有856,924宅,占總住宅存量的10.5%。2010年底主計總處辦理的人口及住宅普查,推計國內「空閑住宅」有156萬宅。(20140904 工商時報)】
2、夫婦婚前各有住宅,均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婚後其中一處必須放棄此項優惠,這種做法,不無懲罰婚姻之嫌;分居中的怨偶各自居住自有房宅,只因為他門是「配偶」,其中一處房宅不能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多半是妻子的那一處)。這兩種情形,都與情理不合,希望盡快設法補救。
3我家的「二樓三」,一樓開了間小吃店,二、三樓自住。說我家這塊基地不能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地價稅,太嚴苛了吧!至少要按比率讓我享有部分優惠稅率才合理。基於照顧弱勢的政策目標,這種情形如何課稅,實在值得我們好好考慮、考慮。

------------   台灣住宅問題 (02)   2014092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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