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9日星期日

漫談核能發電 (06) ---- 核廢料之處理


01. 高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
目前台灣處理高放射性核廢料是在核電廠內建用過燃料水池」,而將高放射性核廢料存放其內。據稱:各核電廠之燃料水池,均可容納各該電廠運轉四十年所產生的高放射性核廢料。
高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先進國家已發展出終極處理技術,其中以法國的技術最稱先進。法國的處理技術是將用過的核燃料棒讓他再生,使成為可繼續使用之核燃料棒。
02. 低放射性廢料之處理
目前台灣處理低放射性廢料是將廢料壓縮減容後,裝桶存放於核電廠內的廢料廠房。
1996年以前的低放射性廢料,計97,672桶,原計畫運至蘭嶼的貯存場暫放,相機沉入深海。可惜還未海拋,就碰上「倫敦公約」修訂,禁止核廢料海拋,蘭嶼遂由中繼站變成貯存場。(參看附圖010203 )
蘭嶼的低放射性廢料貯存場佔地約12公頃,挖有23座壕溝,壕溝由35公分厚的鋼筋混凝土建成,地下3公尺、地上1.5公尺。因廢料桶銹蝕,台電公司從2007年開始,花了四年的時間檢整貯存場,檢整後的貯存場,台電表示已無安全顧慮,但蘭嶼居民並不相信台電公司的說法,仍然堅決要求將廢料桶搬離。

01  蘭嶼貯存場位置圖


附圖02  蘭嶼貯存場外部景觀


附圖03  貯存場內部景觀

03. 高放射性核廢料將因技術進步而減消

最新的核電技術 行波反應爐( Traveling Wave Reactor , TWR)技術有可能讓高放射性核廢料數量大減,甚至不再產生核廢料。這項由蓋茲(Bill Gates)主導的技術,吾人樂觀其成。
04. 核廢料處理問題必須面對
高放射性核廢料或低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台灣目前的做法,只是暫放,並未終極處理。高放射性核廢料是否洽請先進國家代為處理,低放射性廢料如何找到終極淹埋場,都是必須面對的問題,不容再視而不見。

日期2018-04-30 (圖片翻拍自網路)
(全系列共20篇,將陸續 po 上網,此篇係第6篇。)

2018年4月28日星期六

漫談核能發電 (05) ---- 核廢料之分類


01. 核電廠產生的核廢料有兩種
核電廠產生的輻射廢料有高放射性核廢料」及「低放射性廢料」兩種。「高放射性核廢料指的是用過的核燃料,低放射性廢料」以用過的輻射防護衣物、手套等為主。
02. 醫農工等也產生低放射性廢料
需要處裡的低放射性廢料,除核電廠產生者外,工等也產生不少此種廢料。因此,即使沒有核電廠,仍然有低放射性廢料處理問題,需要面對,這一點常為世人所忽視。
03. 行波反應爐技術的研發及應用
目前由蓋茲(Bill Gates)主導正在研發測試的行波反應爐(TWR, Traveling wave reactor)技術,能將高放射性核廢料的數量大量減少,甚至讓他不再產生(核燃料棒中的放射性元素完全消融淨盡)。這項技術的研發進度及其實際應用情況,值得我們密切關注。

日期2018-04-29
(全系列共20篇,將陸續 po 上網,此篇係第5篇。)

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

漫談核能發電 (04) ---- 核電廠的發電成本


01. 台灣電力公司每度電的發電成本
依台灣電力公司資料,民國104年每度電的發電成本,可列表如下。其中比較便宜的是核能發電燃煤發電與水力發電。就我們所知,台電這兒所列的成本,並未核計外部成本。
 
每度電/
 
燃油
4.35

燃煤
1.22

燃氣
2.68

核能
1.15

水力
1.70

風力
2.50


02. 發電的外部成本
發電成本,必須考慮外部成本。發電外部成本的核計,還沒有一套成熟的算法,紛爭非常多。下面是其中的一種算法,很值得參考
發電方式
水力
燃煤
燃油
燃氣
核能
備註
單位發電成本(/ )
2.24
0.87
1.95
2.75
0.67

外部成本(/ )
0.08
2.60
3.82
0.97
0.28

單位總成本(/ )
2.32
3.47
5.77
3.72
0.95



03. 發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外部成本中,最容易被忽視,但影響人類最深遠的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各種發電方式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數量,相差甚多,可列表如下。其中燃煤發電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數量驚人。
發電方式
每單位電量所產生的二氧化碳
 
水力
4

風力
12

核能
16

生質能
18

聚光太陽能
22

太陽能電池
46

燃氣
469

燃煤
1,001


日期2018-04-27 (全系列約20篇,將陸續 po 上網

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

漫談核能發電 (03) ---- 台灣核電廠之運營期間


01. 台灣核電廠開始運營日期
台灣核電廠以核一廠一號機組最早開始運營,日期是19781210日,其他各廠各機組在其後陸續開始運營,最後開始運營運是核三廠的二號機組,日期是19850518日。
02. 台灣核電廠商轉執照期限
核電廠核電機組運營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通常是40年。官方核發的運營期限稱為商轉執照期限」,期限到了,除非特准延期,否則,核電機組必須除役,不能再繼續發電。
台灣核電廠最先到期的核電機組是核一廠一號機組,日期是20181205日,最晚到期的核電機組是核二廠二號機組,日期是20250517日。
03. 台灣核電廠運營期間列表
台灣三座核電廠之各核電機組,其開始運營日期及商轉執照期限,列表如下
核電廠
機 組
開始運營日期
商轉執照期限
備 註
核一廠
一號機組
1978-12-10
2018-12-05

核一廠
二號機組
1979-07-15
2019-07-15

核二廠
一號機組
1981-12-28
2021-12-27

核二廠
二號機組
1983-03-15
2023-03-14

核三廠
一號機組
1984-07-27
2024-07-26

核三廠
二號機組
1985-05-18
2025-05-17


04. 核電機組除役之考驗
台灣核電廠商轉執照期限即將陸續到期,到期時機組是否除役?如予除役,其供電部位如何補上?除役之繁雜工作如何妥善完成?再再都是嚴格考驗。
日期2018-04-25 日期2018-04-25(全文共20篇,將陸續 po 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