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

食品安全問題 ---- 餿水油事件之發現

郭烈成所有座落屏東縣竹田鄉六巷村工廠,4年前開始就多次遭人檢舉有問題,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環保局、農業處等單位,也多次派員前往稽查,但始終未能發現那裏埋藏著一樁嚴重的食安事件,一直到今(2014)年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稽查才查出這件重大犯罪案件。如果屏東縣政府有作為一點,四年前就把郭烈成挖出來,將毒苗掐死,哪有今天「舉國受害、民怨沸騰」的慘狀?為什麼有檢舉、有稽察,卻沒什麼效果?其中的因果關係,很值得我們審視、檢討。
一、行政稽查的局限性,是耶非耶?
根據媒體報導,屏東縣政府有關人員是這麼說的:環保局多次上門找人,但工廠大門深鎖,稽查人員不得其門而入。由於行政稽查需徵得屋主同意,環保局也難破門而入。農業處科長還是搭消防車才得以進入工廠。她們對規有據的不法行為多已開單罰款,並未輕縱。
某個處所,有無違法亂紀,既然要實地查訪,當然要不動聲色,突然進行,否則,怎能發現真相?我們認為屏東縣府人員稽查郭某工廠,只要邀同村長、村幹事、鄰長、管區警員中的任兩人,加上鄰居一、二人,就可以遇鎖開鎖、遇門撬門,長驅直入,做必要的搜查採證,不必畏首畏尾。如果我們的法規真有如屏東縣府說的,不合時宜,那就趕快修吧,在修法完成之前,為保障大眾利益,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應該能獲得大家的諒解、支持,怕什麼?
二、公務員去稽查,沒能查出關鍵點,原因何在?是不是那位小姐先生本來就是個糊塗蛋,天生的「人身豬腦」?還是「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短」,只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還是「上面有暗示、主管有交代」,這個案子「認真不得」?我們真不希望事情是這樣,阿彌陀佛。我們希望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再接再厲,務必使真相大白於天下。
三、村里長、村里幹事及管區警員等最基層的公務人員,對村里(管區)內發生的重大食安犯罪,應該不能說毫無所悉,因此,對「舉發之」,他們是不是負有一些責任?我們認為他門之未有舉發,在道義上是有所虧欠的,但我們也不認為應對他門課以行政或刑事責任,但對舉發之基層公務人員,是不是應該給他們一些物質獎勵?可不可以在食安法規中,訂出罰金的某個比例(如5%)直接頒發給他們作為獎勵?
 四、這個案子的檢舉,如果是具名的,將來應該頒給他獎金;如果是匿名的,則沒有獎金可言。現在我們將相關的規定擇要簡介如下。
1. 現行的「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是衛生福利部 2013(民國 102 ) 12 月 13 日訂頒的。全文共有九條,其中以第3條檢舉方式及第4條檢舉獎金分配比率,最關緊要。
2. 檢舉原則上應具名以書面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情形急迫者亦得以言詞為之。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3. 因檢舉而查獲者,得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百分之五至十額度間,核發獎金予檢舉人。檢舉已發覺之案件,不予獎勵。
4.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
5. 在上述框架下,不少縣市政府另訂有個別規定。如台中市:「按罰鍰實收金額之50%發給檢舉獎金,但每案最高以1,500萬元為限。  高雄市:「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獎勵金額最高3,000萬元。」這種競價式的做法,不好,還是全國標準一致為佳。
------------    食品安全問題 (04)    201409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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