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 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新法將於公布後3年開始施行。
新法的施行,一方面國人的觀念需要宣導,二方面相關配套措施也須建立,所以訂有長達三年的緩衝期。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重點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重點,可略述如下:
1. 心智健全的人,可透過一定的程序,預立書面的醫療決定,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拒絕接受諸如插管、灌食等維持生命的治療,讓自己可以安祥、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
2. 所謂「一定的程序」,指:
a. 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此項諮商須由醫療機構提供。
b. 醫療決定須是書面的,該書面須由本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c. 須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
3. 所謂「特定情況」,指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而言:
a. 末期病人。
b. 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c. 病人處於永久植物人狀態。
d. 病人係極重度失智。
e.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病人。
病人是否有上列五種情況之一,應由兩位具相關專科 醫師資格的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
三、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缺憾
病人自主權利法雖說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但通觀其規定,將來的施行恐仍有不足之處,難達「病人自主」之目的。
1. 預立醫療決定的程序,過於繁瑣,讓人望而生畏,不利新制度的推行。
2. 由兩位專科醫師確診,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拖拖拉拉的結果,病人可能增加許多不必要的折騰。
3. 既已符合法定情況,醫師還有「遵照」或「不遵照」病人意願的選擇權,這種做法實有違「病人自主」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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