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8日星期日

評介趙黎平被執行死刑案

一、趙案案情簡介
趙黎平,河北玉田人,1951年生,1972年進入公安系統任職,一路爬升,2005年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2012年轉任該自治區政協副主席,2013年退休。
2015322,趙黎平持槍殺害情婦李姓女子,325被逮捕,經公安機關偵辦結果,移送檢察機關於2016827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罪名有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及爆炸物等。
為避免干擾,承審法院由內蒙古移至山西太原。20161112太原法院判處趙某死刑,趙某上訴,2017228山西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送最高法院覆核,最高法院於5月核准死刑。526清晨,趙某被依法執行死刑。
就法院最後確認的事實來看,趙黎平除了故意殺人外,還利用公安廳長的職務,接受請托,在收購股權、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謀取利益,收受賄款共計人民幣2,368萬元。此外,他還非法持有2支手槍、49發子彈、91枚雷管。
二、趙案評述
趙黎平雖久任公安廳廳長(7年)、並任自治區政協副主席,但官位只算中等,人又已退休,所以法辦他,算不上是打了一隻「大老虎」。媒體吹噓說是打了一隻大老虎,有點誇大了。但他被執行死刑,而不是死緩,也算彰顯公義,還社會一個公道了。
如果不是因為殺人,趙黎平很可能在他貪腐來的錢財裏吃香喝辣,安度晚年。所以,王岐山的反貪腐工作,實在需要多加一把勁才行。老是等貪官汙吏退休了,因他案牽連才爆發了,算什麼「查處貪腐、雷厲風行」?別「自我感覺了不起」了。
這麼複雜的案子,從案發到起訴,只用了17個月,從起訴到死刑執行,只用了9個月。辦案效率相當不錯,值得嘉獎。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這一點來說,台灣貪腐案動不動就78年結不了案,兩相對照,台灣的司法人員實在應該感到羞愧。
日期: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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