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星期三

國外分行避免被罰巨款的根本做法

兆豐銀被美國紐約金融局裁罰台幣57億元,現在各界對這件事檢討之聲甚囂塵上,主管機關也擺出一幅要嚴追責任的架式。其實,這些事後諸葛亮的紛擾,對避免今後再發生類似案件,並無多少俾益。
對多如牛毛的規定,有幾個人搞得清楚?即使搞清楚,嚴格遵守這些規定,那生意還要不要做?這是實務上必須面對的問題,不肯直視它,問題是不能解決的。有銀行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金檢單位派員來檢查,檢查報告不可能「萬事OK,毫無缺失」,總是要列舉十項八項缺失,否則,金檢人員來幹什麼?
有缺失不要緊,但是,對被指出來的缺失,要虛心接受,更要坦誠地解釋他的來龍去脈,表現出改進的誠意與決心。能夠這樣應對檢查,被重罰的機率應該不到1%。
分行人員能有上述應對態度和應對能力,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我們主張國外分行今後應對所在國主管機關的一般業務檢查,在 exit meeting 的時候,總行應該派相關主管(如國外部經理、主管國外分行的副總、總稽核或法遵長)出席。當然,如果董事長或總經理能出席,那就更好了。至於什麼時候提報董事會,什麼時候陳報主管機關,這些細微末節,根本無關大局。
大家試想一想,人家都找上門來了,蔡有財還藉口要到立法院,不肯和人家見面。這種態度和做法,人家不揮巨棒狠揍一下,不是太沒有天理了嗎?
--------  序號:1609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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