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星期三

評介兆豐銀遭美國重罰案

一、案情概要
1.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情節嚴重,被美國紐約州金融局(Dept. of Financial ServiceDFS)裁罰美金1.8億元(新台幣57億元),並限定於10日內繳清。
2. DFS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所提出的裁罰文件,共22頁,說明有62點之多。該文件用字遣詞相當嚴厲,對紐約分行及兆豐總行之輕忽怠惰,不滿之情,溢於言表。讀者如欲了解詳情,請上DFS官網詳閱原文。
3. DFS是在2015年年初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檢查報告是在20162月初送交紐約分行,裁罰通知則是在20167月底送交紐約分行。(也就是說,兆豐銀可以妥為溝通的時間,超過一年以上。)
二、案件評說
1. 我國金管會對銀行的罰款最高只有新台幣1千萬元,57億元罰款自然被認為是「重罰」。其實啊,DFS的「重罰」可不只此數。違反洗錢防制法,匯豐控股被罰19億美元(約608億元台幣,2012年),摩根大通被罰20.5億美元(約656億元台幣,2014年);銷售不合格的次級房貸商品,摩根大通被罰130億美元(約4,160億元台幣)。這些都是DFS裁罰的,我們對「重罰」似乎應該有新的認識。
2. 依美國金檢制度,對一家分行的業務檢查通常為期2個月,期間每周都會與分行主管開會討論並要求說明,最後一周則會舉行所謂的「離場會議(Exit Meeting)」。這場會議,不只分行全體主管要參加,DFS通常也希望總行能指派高階主管(如主管國外分行的副總經理、法遵長或總稽核之類)出席,以便即時解決重大問題。在這個會議之後,受檢單位大概能體會出將來的檢查報告將寫些什麼,自己會不會受到裁罰。
3. 業務檢查發現缺失,是很平常的,除非有下列情形,通常不會祭出重罰:
a. 上次檢查已要求改進的重大缺失,未見改進,受檢單位又未能提出合理的解釋。
b. 重大缺失之發生,不無故意之嫌。所提出的解釋又避重就輕,充滿虛辭,顯有忽悠之意。
c. 隱瞞文件,規避檢查;藉口文化差異,蠻橫對待詢問。讓檢查官員認為:「非重罰無以警來滋」。
我們仔細研讀DFS官網裁罰原文,有一種感覺:紐約分行似乎三大天條都沾上了邊。是耶?非耶?包黑子難解!阿彌陀佛!
--------  序號:1609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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