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星期五

談特偵組存廢問題

偵辦犯罪本來應該由各地方法院的檢察署來辦理,但各檢察署偵辦貪腐的績效,未盡如人意,所以在2000年(民國89年)71,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這個行動中心運作六年之後,政府當局也不滿意他的成績,又將之提高層級,於2007年(民國96年)42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內成立特別偵查組(簡稱「特偵組」)。(兩次調整均在陳水扁總統任內)
歲月悠悠,特偵組成立已將近10年了。他有沒有令人滿意的績效,可說是「人言人殊」,但有幾點恐怕是「歷史自有公斷」:
1. 特偵組的運作,招致許多批評,其中負面的評價不少。
2. 同一件事,設置兩個機關來辦理,這是完全違背行政理論的做法。(某件貪腐案,地院檢察署和特偵組都可以辦。)依世界通例,對大官或重大犯罪案件,都是臨時指定特別檢察官來偵辦,案件終了,特別檢察官就自動解職。沒見「成立特別機關,等在那兒」的做法。
3. 我們檢視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這是特偵組成立的法源),偵辦對象不及縣市長及立法委員,與現實脫節;什麼案件檢察總長都可以指定,擴權太大。這種敗筆立法,很奇怪,足為來者戒。
最近新任法務部長邱太山對外表示,將要廢除特偵組。結果如何,尚待觀察。我們認為,特偵組的存廢應該併入司法改革的大題目中考量,不可以「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參考資料:TVBS民意調查中心於105811日至15日所做民調結果:40%民眾不滿意特偵組的表現,33%表示滿意,27%沒有意見;42%民眾不贊成廢除特偵組,31%贊成廢除,28%未表態。
--------  序號:1608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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