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星期日

金改話滄桑 (2) 第二、三次金改

四、第二次金改
第二次金改於200410間啟動,其目標有四:
1. 2005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達10%以上。
2. 2005年底前,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
3. 2006 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
4. 2006 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
這次金改推動期間,發生元大證券馬志玲為合併復華金控向陳水扁老婆吳淑珍行賄的醜聞(註),改革不得不黯然收場。
此次金改目標大多未見成績,但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就第四項目標而言,也算小有所獲。
五、第三次金改
我國金融法規和金融運作,有諸多不合理與不足之處,亟需改革。我們舉幾則如下:
1. 2001年到2012年,我國金融業產值占GDP的比率,從8.13%降為6.51%,下降1.62%,同一期間,香港成長6%,新加坡成長2.16%,韓國也小幅成長,足見我國金融業生產力不足,有大力改進的必要。
2. 據一般學者的研究,台灣的金融家數不宜超過10家,實際上台灣的金控公司就不止此數。由於家數過多,相互之間難免惡性競爭,結果大家都沒有餘力朝創新、先進的坦途邁進。所以,適度減少家數,實有必要。
3. 放在世界的稱盤上,台灣的金融公司最多只能算是中小型。要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小型銀行是不行的。所以,如何整併、培養出一、兩家大型金融機構,讓他可以在國際市場馳騁,是非常重要的。
4. 不到幾年就有5家保險公司被接管,最後多用金融安定基金來擦屁股,以國華人壽來說,竟花800億元善後,實在荒唐。由此可見,金融監理有大力加強的必要,至於金融安定基金有無存在必要,亦應檢討。(金融安定基金會讓金融監理人員養成「反正有基金可用」,因而怠惰的不良後果,應予廢止。)

問題那麼多,阿扁又改革失敗,照道理馬政府上台之後,應該大刀闊斧、有所作為才對,可惜馬政府似乎忽視了這一塊,至少我們沒有看到他端出全盤性的改革目標和完成改革時程的方案。至於金管會的「打亞洲杯」云云,我們不認為那是金改政策,最多只能算是沒話找話的宣傳噱頭而已。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