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對安樂死的態度
目前世界各國都不允許安樂死,但有少數例外:
1. 讓安樂死合法的國家:荷蘭、比利時等國。
2. 允許「被動安樂死」合法的國家:法國、德國、西班牙、瑞典、瑞士、挪威、丹麥等國。
3. 美國華盛頓、蒙大拿、佛蒙特及奧勒岡等4州,允許「被動安樂死」合法。
二、安樂死的分類
所謂「安樂死」(Euthanasia),係指病人罹患無可治癒的疾病,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時,藉由注射致命性藥物,或停止不必要的醫療,來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醫療和生命處置。安樂死一般分為兩種:
1. 主動安樂死 -- 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
2. 被動安樂死 -- 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三、安樂死的實際做法
就荷蘭的作法來說,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的意願,須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須醫生與病人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病人的意願,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
美國俄勒岡州的作法,只剩半年存活期的絕症病患才可以安樂死,須病人主動提出要求,致死藥物限由醫生提供。
四、人們對安樂死的看法
自荷蘭在2002年通過法律,允許安樂死以來,跟進的國家已有十幾個。至於一般老百姓的態度,在許多民調中,贊成的比率也遠高於反對者。
上海曾以問卷方式,對200位老年人進行安樂死意願調查,結果贊成者占72.56%。
蘋果日報於2011年9月間,曾做過相關調查,獲得下列結論:
1. 68.94%支持安樂死,認為病人及家屬都可以獲得解脫。
3. 表示不知道、沒意見的,有18.64%。
五、死亡醫生
雖然贊成安樂死的老百姓,比率遠高於反對者,但法律對實際執行安樂死的醫護人員,態度卻頗為嚴厲。有「死亡醫生」之稱的傑克•凱沃基安(Jack•Kevorkian),就因為協助病人安樂死,以二級謀殺罪被判處10到25年徒刑。
傑克是美國病理學家、安樂死推廣運動家,他認為晚期病患有「死的權利」,他宣稱自己已協助至少130名患者結束生命。傑克已於2011年逝世,享年93歲。
基於終止病患的折磨、尊重病患的自主性,考慮病患及家屬的負擔及國家醫療資源的分配等因素,設定嚴格的條件及程序,讓安樂死合法化,恐怕才是明智的決擇。
---------- 201509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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