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星期五

台灣對外領土及海域爭議 ---- (2)「島」和「礁」有何不同

浮出海平面的陸地,有低潮高地、岩礁及島嶼等之分。退潮時才露出海面的陸地,稱為「低潮高地」。高潮時仍然露出海面、但未符合「島嶼」要件的陸地,稱為「岩礁」。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且可維持人類基本經濟生活者,稱為「島嶼」。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島嶼必須滿足下列各條件:
1. 必須高潮時仍然高出於海平面之上。
2. 須是自然形成的陸地,故人造島礁不能算是島嶼。
3. 須能維持人類基本經濟生活,比如有水源、能種植作物等。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填海造陸的工程技術並不發達,人造島礁不能算是島嶼,尚無窒礙。近十年來,工程技術一日千里,對拓展人類生存空間的人造島礁,不應歧視,故上述第二項條件,有酌予放寬的必要。
島嶼、岩礁與低潮高地等所享有的海洋權益,相差甚多。(這是各國爭相主張自己占有的岩礁是島嶼的原因)可列述如下:(註)
1. 島嶼 -- 可享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等權益。
2. 岩礁 -- 只能享有領海及毗連區等權益。
3. 低潮高地 --不能享上述任何權益。
「註」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稱為「領海基線」。基線以外12海浬之水域,稱為「領海」,沿岸國可制訂法規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領海之外的12海浬海域,稱為「毗連區」,沿岸國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可適用於此。從領海基線起算200海浬370.4公里)的海域稱為「專屬經濟區」,沿岸國享有專屬的漁業權。鄰接海岸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者,稱為「大陸架」,沿岸國享有專屬的地下資源開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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