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

內湖慘案兇嫌應盡速處死

2016328台北市內湖區發生壯漢王某以菜刀砍殺四歲兒童劉小妹的斷頭慘劇。事發之後,震驚社會各界。關於隨機殺害兒童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爭論的焦點,主要的有兩點:死刑該不該廢止?精神障礙者犯下殺人罪,可不可以判處死刑?
死刑該不該廢止?在台灣是爭論多年的老問題。大部分的老百姓多主張死刑應該保留,但也有一小撮人主張死刑應該廢止,她們甚至組成「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來宣揚廢死理念,但証之實際,台灣還是有九成以上的百姓反對廢除死刑。(註1)廢死聯盟諸君,不無跳樑小丑之譏。
精神障礙者犯下殺人罪,不可以判處死刑,是根據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註2)。不過,有不少學者認為,兩公約的基本精神,並沒有說不可以判精神障礙者死刑,法官不判死刑,只是缺乏道德勇氣而已。
我們認為內湖慘案的兇嫌,是不是精神障礙者,應該根據王某行兇當場、當時的情況來判定,不應該事後交給醫師來認定。王某為什麼不向母親或其他路人動手,卻攻擊弱小的四歲孩童?王某為什麼不砍孩童的手腳,卻直接砍向孩童的頸部?這一切都證明王某行兇當時,他的神智比你我都清醒,他的輕重判斷能力,一點也不比正常人差。基於這項認知,我們認為應該立即起訴王某,將他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之。
盡速處死王某,有許多好處。如:對王某父母及家庭是最好的解脫,對劉家及社會是最好的撫慰,對「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不會被處死」的誤謬歪風是最好的當頭棒喝。
「註1」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132月間公布一項民調資料,有高達91%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
「註2」所謂兩公約,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在國內有無效力,原有爭議,嗣經立法院於20093月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並經馬總統頒布施行。兩公約有國內法之效力,遂再無疑義。
----------  文章編號:2016032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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