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4日星期日

漫談地震 (8)總結經驗與教訓

一、大樓倒塌與震源距離
資料:臺北市松山區的東星大樓與震源的南投縣集集鎮相距約200公里,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與震源的高雄市美儂區相距約70公里
評述:房屋倒塌不以震源附近為限,設計錯誤與施工不良的大樓,才是震魔吞噬的甜點。
二、大樓倒塌與屋齡、房屋用途
資料:東星大樓為地上12層、地下2層的住商混合建物,1984年落成,倒塌時屋齡約15年。維冠金龍大樓為地上16層、地下1層的住商混合建物,1994年落成,倒塌時屋齡約22年。
評述:16層高的大樓,地下只有1層,很奇怪。兩棟大樓,屋齡都不算太老,一般觀念認為屋齡越老越不安全,恐怕有點迷思。兩棟大樓都是住商混合建物,商場使用需要寬闊,一樓少有隔間牆,因此,住商混合建物常被認為是「軟腳屋」,較不安全,似乎不無道理。
三、大樓倒塌與個案公司
資料:東星大樓及維冠金龍大樓的建商實質上都是個案公司,也就是說:牽頭的人遊說他人集資,在驚濤、艱困中勉強把大樓蓋起來,一旦交屋完畢,公司立即解散,什麼品質、責任,完全談不上。
評述:這種公司的營運模式實質上形同詐騙,非常可惡。防堵之道,除了建立建商分級制度及強化公會功能之外,恐怕沒有更好的辦法。
四、大樓倒塌與住戶使用
資料:東星大樓一樓租戶第一銀行的裝潢,維冠金龍大樓的裝修使用,都被質疑與大樓的倒塌不無關係。前者經法院判決脫免關聯,後者猶待認定澄清。
評述:住戶的不當使用,難免影響大樓的整體安全,這是常識問題。事後的追究,不如事前的防堵,所以,如何督促大樓管理委員會善盡職責,是最關鍵、最重要的。
五、大樓倒塌與責任追究
資料:東星大樓倒塌案,當年檢方起訴10人,纏訟10年,最後僅監工徐茂雄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6個月確定。(建商老闆前國民大會副議長謝隆盛及建築師張宗炘均因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營造廠負責人杜明福逃亡海外,通緝了事。)。受災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28億元,最後獲判3.3億元勝訴確定,但因被告早已脫產或拋棄繼承,結果一毛錢也沒拿到。受災戶提起國賠,求償15億元,幾經訟爭,最後以1.2億元達成和解。維冠金龍大樓案的究責,才剛起步,目前已有羈押、保全等行動,將來成效如何,有待觀察。
評述:個案公司的要角,對如何脫免責任,早就規劃好,對他們究責,通常難有成效。要這些壞蛋,負起他們該負的責任,恐怕要改變觀念,研訂更有效的訴追做法,才可望改善。
-----------  文章編號:20160215a

我無意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權益,如有誤踩紅線,請告知,我願意表示歉意並立即更正。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