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星期一

勞動債權與抵押債權列同一受償順序

一、引言
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20141106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這次修正的四大重點中,以增訂「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受償順序,提高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相同」最關緊要。我們就這一修正重點略予評述如下:
二、提高勞動債權的受償順序,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
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勞動債權之受償順序低於抵押債權。結果是:公司歇業、清算或破產時,拍賣公司資產所得價金,往往全部被擁有抵押權的銀行拿去,勞工被積欠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大多一毛錢也分不到。這種現象背離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現代思潮,亟需改正。(註01)因此,我們認為提高勞動債權的受償順序,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
三、新法應儘速通過並施行
行政院修正案送達立法院後,我們希望立法院能儘速通過,以符萬千勞工殷切期盼,千萬別讓法案在立法院睡著了。
行政院修正案主張,勞工債權受償順序之提高,預定在立法院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我們覺得一年太久了,我們希望行政院的籌辦工作能積極進行,最好在新法公布後四個月就施行。
四、新法對中小企業的衝擊不容忽視
新法施行後,對原已存在的抵押債權產生相當影響,這種「溯及既往」的效果,難免讓銀行在新法上路前就檢視客戶退休金提撥情況,採取相應行動,這就不免造成抽銀根的現象。而據20141107 工商時報訊息,受影響的中小企業達百萬之多。我們希望主管當局能重視這種可能性,採行必要的相應措施。
中小企業能否取得融資,往往與銀行能否取得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保證密切相關,所以,信保基金對新法的應對措施,影響是全面的、巨大的,我們應該多予關注。我們希望信保基金不要把過去退休金提撥不足列為不理賠事由,讓退休金提撥已補足的中小企業能獲得銀行的正常融資。
「註01」與外國先進做法比較,行政院修正案仍嫌保守。法國:「工資優先權應優先於不動產抵押權受償。」  南韓:「最後3個月工資及職災補償優先於抵押權。」

----------  勞工權益問題  08-01    201411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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