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6年11月29日 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提議罷免只需達到選區選舉人總數的1%(原需2%),即可進行罷免連署活動。
2. 罷免連署人數達到選區選舉人總數的10%(原需13%),罷免就算成案。可以要求中選會舉行罷免投票。
3. 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選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罷免就算通過。(門檻降低不少)
4. 徵求連署期間,立委、直轄市及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為60天(原為3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40天(原為3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為20天(原為10天)。
5. 罷免可以宣傳,可以與其他選舉投票同時舉行。罷免活動支出可以作為下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列報。
6. 中選會必須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及連署服務。
新的公職人員選罷法施行後,可以預見,罷免案將大幅增加,台灣政治將更形紛擾。罷免案被用來對付政敵的做法,也將盛行。罷免通過,最好;罷免沒通過,讓你脫一層皮,也不錯。一句話,降低罷免門檻,台灣政治紛擾將更嚴重。
上網日期: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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