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於2014年3月向海牙仲裁法院提出「南海仲裁案」,該法院於2016年7月作出裁定,認為中國對南海九段線範圍擁有歷史權利的說法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圖09A)。
中國事前並未同意該仲裁,亦未出席該仲裁庭,故中國主張該裁定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完全合理、合法。(按仲裁須事前經當事人同意參加,仲裁法庭之組成亦須經當事人認可,否則,仲裁即屬程序不合法,所作之裁定自無效力可言。)
南海仲裁案,其裁定認為太平島不是「島」,只是「礁」,真是胡說八道(註)。 (「島」有「專屬經濟區」,「礁」則無,兩者差異甚大。)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共有條文320條,範圍相當廣泛。簽署並批准的國家有160國,但美國、委內瑞拉、伊朗和土耳其等,不在其內。
附圖09A 南海仲裁案裁定要點
「註」中華民國未被邀請加入仲裁程序,仲裁法庭也沒有徵詢中華民國的意見,在被排斥於仲裁案之外的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不能接受仲裁庭判決」。
日期:210830
(圖片翻拍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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