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星期一

小燈泡恐怕要永遠散發幽怨的微光

2016328日上午11時許,4歲女童(小名「小燈泡」)騎腳踏車跟隨母親前往西湖捷運站準備迎接外祖父。經過內湖區環山路一段9巷附近,被尾隨的王景玉持菜刀猛砍頸部,母親救援不及,女童身中23刀,當場身首分離,死於非命。

本案經移送法辦後,士林地檢處於2016523日提起公訴,以王嫌隨機殺害兒童,罪行重大,求處死刑。
士林地院於201751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嫌無期徒刑。未判死刑的原因,是因為我國參加「兩公約」,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高院於201873日作出二審判決,以王嫌對兒童犯殺人罪,罪大惡極,判處無期徒刑,但刑後須監護五年。
本案仍可上訴。
本案最後定讞,如果是:王景玉並未處死,就表示:台灣這地方,殺人犯有「神經病人權」;天真無邪的小天使卻沒有好好長大的人權?這種情境,小燈泡的怨氣能消散嗎?不能,點點幽怨的微光是永遠不會消失的。怎麼辦?願復仇女神西福垂憐,哈利路亞!
「附註」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依照條約法,國家要成為條約的締約國必須要完成「國家的簽署」、「國內的批准」、「國際機構的存放」等三道程序。兩公約對我國來說,並未完成「國際機構的存放」程序,所以我國並非兩公約的締約國。申言之,藉口兩公約不能判死刑,純屬胡鬧。至於是否有其他根據,那是另一回事。
復仇女神 堤西福

日期:2018-07-10  (圖片翻拍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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