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移送法辦後,士林地檢處於2016年5月23日提起公訴,以王嫌隨機殺害兒童,罪行重大,求處死刑。
士林地院於2017年5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嫌無期徒刑。未判死刑的原因,是因為我國參加「兩公約」,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高院於2018年7月3日作出二審判決,以王嫌對兒童犯殺人罪,罪大惡極,判處無期徒刑,但刑後須監護五年。
本案仍可上訴。
本案最後定讞,如果是:王景玉並未處死,就表示:台灣這地方,殺人犯有「神經病人權」;天真無邪的小天使卻沒有好好長大的人權?這種情境,小燈泡的怨氣能消散嗎?不能,點點幽怨的微光是永遠不會消失的。怎麼辦?願復仇女神堤西福垂憐,哈利路亞!
「附註」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依照條約法,國家要成為條約的締約國必須要完成「國家的簽署」、「國內的批准」、「國際機構的存放」等三道程序。兩公約對我國來說,並未完成「國際機構的存放」程序,所以我國並非兩公約的締約國。申言之,藉口兩公約不能判死刑,純屬胡鬧。至於是否有其他根據,那是另一回事。
復仇女神 堤西福
|
日期:2018-07-10 (圖片翻拍自網路)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